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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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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论文范文1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例外违法例外保兑信用证美国统一商法典

信用证已成为金融和贸易领域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确保信用证具有快捷、可靠、经济和便利优点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则便是性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无论商业跟单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应与该信用证据以产生或作为该信用证基础的其它合同、协议和安排相互分离和。这种分离和的实质是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它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性或附属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使信用证能够在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中运行。性原则还有一项重要功能是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的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内。例如,从专业分工角度来看,作为贸易双方的商人对买卖的商品十分内行,他们擅长于货物的品质、规格、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包装、装运方式等事项。然而,商人们对信用证付款条件和各种付款单据的审查以及如何实现用本国货币向外国卖方付款等事项则不够熟悉,这些单据和金融事务的处理则是银行的专长。正是由于性原则的存在,使得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等基础交易隔离开来,并保证银行只负责处理信用证下代表着货物或服务的单据和付款事项,而将基础交易中的货物或服务本身的问题留给商人们负责和处理,从而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信用证交易中的专业分工原则和效率原则。

虽然信用证的性非常重要,但性原则并非一项无例外的原则。首先,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关信用证的第五篇第5—109条和其它国家的判例、司法解释,如果受益人的行为构成了对信用证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的严重欺诈(materialfraud),则开证人可自行决定拒付信用证;或者当开证人不同意拒付时,也可由开证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申请采取禁令或类似措施阻止信用证的兑付。这一规定和作法实际上允许以基础交易中产生的受益人的严重欺诈去阻止信用证本身的履行,从而突破了将基础交易与信用本身分开和隔离的性原则,排除了性原则在此种条件下的适用,成为性原则适用中的一项例外规定。这种特殊规定和作法被称为信用证性的欺诈例外(fraudexception)。除了欺诈例外,本文还将分析介绍一种新的例外,即在某些情况下,因基础交易中的严重违法行为而停止或免除开证人履行其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这种有别于欺诈例外的第二种例外被称为“违法例外”(illegalityexception)。

一、欺诈例外

1、欺诈例外的基本条件

卖方将没有价值的废旧物品充作正常货物发运给了买方。卖方的职员向买方透露了上述信息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买方根据这些证据要求开证行拒付受益人卖方的提示。这是通常导致援用欺诈例外的典型事例。那么,面对买方的上述要求,开证行应如何处理呢?对此,UCC第5—109条(a)款(2)项规定:开证人只要善意行事,即可兑付或拒付提示。也就是说,只要本着善意的原则,开证人可自行决定兑付或拒付,而不是必须拒付。这条规定的原因在于,买方可从开证人的拒付中获得直接利益,所以买方为了促使开证人拒付而提交的受益人卖方欺诈的证据缺乏完全的客观公正性,需要由开证人作出善意和的判断。如果开证人驳回了买方的拒付要求,则买方此时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提讼,诉请禁止开证人向受益人卖方付款。

虽然允许买方突破信用证性的,利用受益人在买卖合同这一基础交易中的严重欺诈去阻止开证人履行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但这种突破必须满足两项基本条件。第一,开证申请人买方必须证明受益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实施或参与了严重欺诈。这一条件表明,凡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从事的欺诈(例如卖方以外的承运人、托运人、报关行等实施的欺诈)或未达到严重欺诈的一般欺诈均不符合本条件的要求。第二,开证申请人买方还应说明禁付令或类似救济措施的必要性。不同国家的对信用证禁付令或类似救济措施的实施会规定一些不同的程序性条件,例如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除了满足这些程序性条件外,通常要求开证申请人买方进一步说明禁付令或类似救济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买方应说明,如果不采取禁付令或类似救济措施,将会给它的利益造成难以挽回或无法弥补的损失。由于买方除了要求采取禁付令或类似救济措施外,买方自己也可以通过直接受益人卖方的方式,追讨卖方以欺诈手段从信用证项下取得的付款。所以,要满足禁付令的必要性这一条件并非轻而易举。

2、保兑信用证中的欺诈

除了上述一般信用证交易中出现欺诈问题外,保兑信用证业务中遇到的欺诈问题会更加复杂。本文将就其中常见的两类欺诈问题作一分析探讨。

第一类问题是,当受益人卖方构成严重欺诈时,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能否要求保兑行停止向受益人履行其保兑付款责任。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这就意味着专门规定欺诈例外的UCC第5—109条中的“开证人”一词均可由“保兑人”一词替代,使得开证申请人按该条要求“开证人”止付信用证的权利同样适用于“保兑人”。因此,开证申请人可以要求保兑行拒付受益人的提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UCC第5—107条(a)款和相关判例法,开证申请人不能要求保兑行拒付受益人的提示。理由如下:首先,从UCC第5—107条(a)款规定来看,保兑人仅对开证人享有权利义务,如同开证人就是申请人,而保兑人只是应开证人要求并由其承担责任开立信用证。这一规则实际上只在开证人和保兑人之间创设了一种等同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没有在开证申请人和保兑人之间创设任何法律关系。其次,由于开证申请人与保兑人之间缺乏直接法律关系,判例实践通常不接受开证申请人对保兑人的,包括开证申请人要求保兑人止付信用证的诉讼。另外,这?止鄣慊谷衔绻市砜ど昵肴酥苯幼柚贡6倚邢蚴芤嫒烁犊睿票氐贾乱胁辉覆渭颖6艺庖徊焕蠊W苤壳敖饩錾鲜龅谝焕辔侍馍形廾魅吠骋坏亩邸?BR>第二类有关保兑信用证业务的问题是,受益人卖方提示的单据表现记载与信用证严格相符,且保兑行对单据或货物实际状况不知情,当保兑行在此条件下向受益人履行了保兑付款义务并向开证行要求偿付时,开证申请人买方能否以受益人卖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交货义务中严重欺诈为由阻止开证行向保兑行进行偿付。UCC第5—109条(a)款(1)项对这一问题作了否定回答。该条规定,如果提出兑付要求的是已善意履行了保兑责任的保兑人,那么即使单据属于伪造或带有严重欺诈,开证人仍应兑付提示。因此,即使受益人卖方在履行交货中存在严重欺诈,但只要保兑行善意向受益人履行了保兑付款义务,则开证行仍应向保兑行进行偿付。进一步来讲,如果开证行在此情况下兑付了保兑行的提示后,能否转向要求开证申请人买方进行偿付呢?对此,UCC第5—10(i)款规定,开证人只要在符合第五篇的条件下兑付了提示,就有权要求开证申请人作出及时有效的偿付。由于上述开证行对保兑行提示的兑付正是依照并符合第五篇第5—109条(a)款(1)项作出的,所以开证行仍有权要求开证申请人买方作出偿付。。

从以上分析来看,当受益人在严重欺诈条件下向开证行提示时,可供选择的立法有两项:第一,允许实施了严重欺诈的受益人卖方拿到货款;第二,阻止开证行兑付信用证,使严重欺诈的受益人得不到货款。此时的合理选择显然是第二项,这也正是欺诈例外的价值所在。而当保兑行善意兑付了受益人严重欺诈的提示并向开证行要求偿付时,可供选择的立法也有两项:第一,允许善意的保兑行拿到偿付款;第二,阻止开证行兑付信用证,使善意的保兑行得不到偿付。此时的合理选择只能是第一项,它反映了解决上述第二类问题方法的正确性。

二、违法例外

首先,此处的违法例外只限于因基础合同的违法性而导致信用证本身的支付功能受到。它是指允许以基础合同交易中出现的严重违法去阻止或本应于基础合同的信用证本身的履行,使信用证性原则的适用在此特殊条件下产生例外情况。因此,违法例外与信用证本身的违法问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例如,有些国家的法律对开证人的资格、开证金额有严格;还有的国家因贸易制裁或外交危机而颁布法令,禁止本国银行向特定外国的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如果信用证违反这些或法令,则会导致该信用证本身的违法,并因这种违法而使信用证无法正常履行。因此,就其本身违法的信用证而言,是无法适用性原则保护它的效力或维持其正常履行。

在探讨违法例外时还应看到,从广义来讲,基础交易当事人的违法性质和程度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也包括民事违法、违法和刑事违法等。例如,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普通药品的买卖合同,并以此申请开证行开立了付款信用证。然而买卖双方实际交易的货物则是数千公斤违禁的可卡因。当卖方向开证行提示时,其单据的表面记载仍为普通药品并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开证行付款前得知了本案单据项下的货物不是普通药品而是可卡因这一实情。进口大量的可卡因已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果开证行在已知的情况下仍然付款,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从犯。本案在此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即能否以基础交易中的严重违法为由突破性原则的,允许开证行停止履行信用证本身的付款义务。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性原则除了已有的欺诈例外,应否再确立本案条件下的违法例外。对此,目前的立法尚无直接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信用证最系统的成文立法“UCC第五篇”第5—103条(b)款规定:本篇中任何规则之规定,其本身并不要求,也不否认同一规则或相反之规则适用于本篇未加规定的任何情况或任何人。有专家认为,这条规定意味着,UCC第5—109条允许以基础交易中的欺诈排除和性原则的欺诈例外?嬖颍⒉慌懦夂头袢弦曰〗灰字械男淌挛シㄎ扇ネ黄贫懒⑿栽颍佣瓷鑅CC未加规定的违法例外规则。因为现有的欺诈例外立法实际上已允许以避免开证申请人买方的私人利益受到严重欺诈为由去打破性原则的约束,那么以防止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为目的去打破性原则约束的违法例外规则更应得到支持。除学者观点外,英国和德国的一些案例也已承认和使用了违法例外这一新的规则。

综上所述,性是信用证得以正常运作和被广泛采用的法律基石。性原则的重要功能是将与信用证交易有关的商人和银行的工作分工限定在各自最擅长的专业领域,以确保信用证付款的可靠和高效。而欺诈例外和违法例外的实质是要求银行去处理和评判超出自己金融专业以外的基础交易中货物、行为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造成信用证的支付成本增加、支付时间拖延和可靠性降低。因此,除了欺诈例外应符合严格的条件外,所谓的违法例外目前也仅限于基础交易双方涉嫌犯罪的严重刑事违法,而不宜扩大或滥用。

注释:

1.本文引用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篇均指经1995年修订的《统一商法典》“第五篇—

—信用证”。。

2.GeraldT.Mclaughlin,LetterofCreditandIllegalContract,49OhioSt.L。J.

P1197.

3.“提示”(presentation)一词是信用证业务中的专门术语。其含义是指为获取信用证项下之兑付或价值给付而向开证人或指定人交付单据的行为。

行政征用论文范文2

[摘要]原则上,所有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均需要举行听证,但这样必然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从而影响行政效率。从各国行政程序立法与实践经验看,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十分有限的。本文主要探讨确定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原则和标准。

一、听证的涵义

听证,顾名思义,即为听取他人的意见。。后来,这一古老的法则被美国修正案所采纳,形成了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听证制度最初只适用于司法领域,是司法审判活动的一项必经程序,谓之“司法听证”。随着司法听证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听证逐步被应用到立法领域,形成了“立法听证”制度。20世纪后,为防止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对公众权利的不法侵害,英美等西方国家通过借鉴司法权的运作模式,将听证制度引入了行政领域,从而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作为各国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制度,听证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的含义。在美国,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①在日本,听证则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益的行政决定时,就与该行政决定有关的事实及基于此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申述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的程序。②

受国外影响,我国学术界对听证的含义界定不一。有学者认为,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意见并作出相应程序所构成的法律制度。还有学者认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听证包括司法听证、立法听证和行政听证,即指有关国家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为使决定公正、合理而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

二、确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方式与原则

(一)确定听证适用范围的主要方式

国外确定行政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一般采用两种途径。一种是立法方式,许多法国家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来确定听证的适用范围,如德国、奥地利。通过立法确定行政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其方式不外乎概括与排除两种。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明确、统一,具有原则性,便于行政机关掌握,其缺点在于行政行为纷繁复杂,不易概括,即使作出统一规定,仍不免有所遗漏。其二为判例方式。一些普通法国家通过判例确定听证的适用范围,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够照顾到不同种类行政行为的特点,易于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准确把握,缺点是不具有概括性和统一性,而且多是行政行为发生争议后由作出判断,不能完全适用于普遍的行政行为。

(二)确定听证适用范围的原则

无论是立法方式还是判例方式,在作出哪些行政行为需要听证哪些不需要听证的选择时,都必须遵循的一定的原则。。

1.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均衡原则

行政程序的设置必然关系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问题,尤其像听证这样的程序,适用范围过广,虽然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利益,但很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和利益。这就是各国在、军事、外交领域及紧急情况下均不适用听证程序的原因。面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必须作出恰当的选择,这就要求立法者适度均衡个人利益与利益,即在有可能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情形下适用听证程序;遇有一般情形,应允许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在轻微影响当事益的行政决定或当事人放弃获得听证权利的情况下,不适用听证程序。遇有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发生严重冲突的情形,则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正像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一样,“听证之举行如有碍于必要之公益时,不得为之”。2.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则

行政机关在适用听证程序时,必然要负担一定的人力、财力,这就是听证程序的成本付出。效益是指适用听证产生的经济社会综合效益。③虽然听证程序是保护个人利益,确保行政民主、公开、公正的重要途径,但毕竟也是耗费钱财人力的一项程序,如果仅考虑该程序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忽视其耗费的成本,那么它也是没有生命力的程序制度。同样,如果为了避免人力财力的耗费而拒不适用听证程序,从短期局部利益看,也许降低了成本,但从长远看和全局看,却是对行政目的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严重损害,是需要更昂贵的代价弥补的。因此,确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必须综合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在成本不大于综合效益的前提下进行。

三、确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标准

(一)行为标准

这是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的做法,即根据负担行政行为和授意行政行为的划分确定不同的程序要求。凡对相对人产生设定或确认法律上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属授意处分,包括核发执照、给予社会救助金等。凡对相对人产生不利效果,无论是课以其作为、不作为或容忍义务(如征兵、征税),变更、消失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撤销许可、吊销执照),乃至拒绝申请(如拒绝核发执照,拒绝社会救助申请),都是负担处分。④在对行政行为分类基础上,为实现程序公正,法系国家规定,对负担行政行为或不利益处分,要听取当事人意见。例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2第1款规定:“作成干涉当事利之行政处分前,应给与当事人对决定有关之重要事实,表示意见之机会。”日本《行政程序法》第3章第2节中,从第15条到1也规定行政机关作成“不利益处分”前须举行听证。

(二)利益标准

普通法国家没有系统完整的行政行为理论,而是通过判例来确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因而这些国家不是以行政行为的性质作为标准,而是以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利益为标准决定是否适用。换句话说,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何种利益受到什么样的影响。自然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传统上听证程序只适用于剥夺公民财产权利的具有司法性的行政行为。19年的里奇诉波德温案等一系列判例动摇了这一传统保守的做法。认定纯行政性质的行为也要遵循自然公正原则,而且不仅公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要适用听证,其他法定权利诸如职业或社团、俱乐部资格等权利受侵害也要适用听证。

注释

①王名扬,美国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②[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中国大学出版社1995

③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

④翁岳生,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参考文献

[1]王名扬,英国行,中国大学出版社

[2]王名扬,美国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3]翁岳生,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行政征用论文范文3

一、行政管理专业现状分析

行政管理或称公共管理,是一个新鲜专业,随着国外有关方面著作大量翻译进来和兰州大学等高校率先设置该专业以来,就如同洪水猛兽一般,在各个高校中纷纷显现,而这些学校办学水平是参差不齐的,这个专业也没有统一的培养标准,这就使很多人看到的只是一种“繁荣的假象”。尤其是研究生阶段。那么这种“假繁荣”背后,学生们又藏着多少无奈和“投机”行为呢?

很多学生是被调剂到该专业的,也有不少学生是第一志愿报考的,但无论如何,他们的人生就会和这个专业结下不解之缘。当“这个专业不好就业”、“这个专业没有核心竞争力”、“行政工作人人能做”等等,一系列困惑席卷而来时,留给学生自己的只能是无法挽回的无奈之心和悲观之情。

“投机”,我们也并不陌生,简单的解释为“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这个专业我也用“投机”一词,想表达的就是有些同学,尤其是来读这一专业研究生的一些同学,完全是一种不负责的态度。要么是来混文凭镀金的,要么就是看到这个专业相对好考一点(不考数学),而完全没有从自己的学术爱好方面考虑,这就使得报考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人数年年攀升,也使得一连串的学术现象显得那么“合情合理”。当然,这只是学术现象的一点折射。

二、行政管理能够成为一个专业的理由

当然,行政管理专业能否脱离这种尴尬,必须先从专业设置的理论合理性入手。我们可以假设,如果行政管理是一门科学的话,它就可以成为一门专业。何谓科学?科学有两个必要条件,即规律性和可知性。如果在某一方面具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并且以现在的条件,如果对其进行探索的话,我们能够掌握规律所在,那么这一方面就可能是一门科学。无可否认,行政管理主要就是对公共部门的管理规律进行探索,而公共部门的管理跟私人部门的管理相比是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如公共部门的管理必须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目标(即使现实中可能出现一些破坏公共利益的现象,也不能否认公共部门本身的价值追求),而私人部门的管理则把自己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公共部门的管理以提供公品、维护市场秩序、制定相关和规则、处理各方利益纠纷、减少外部经济和增加外部经济、提供公平的日常服务和保护环境等为重要内容,而这是与私人部门的管理任务大相径庭的。。当然,在行政管理的具体领域,都有着大量的规律需要学者们探求和总结,如公共方面、人事行政方面(现称人力资源方面)、行政组织方面、财务行政方面以及行政伦理方面,等等。并且还能细分,也就是说行政管理的领域很广泛,但每一个角度都有其深度可挖,也就有其独特的规律可循。这些规律我们可能已经可以发现,到现在还没有科学的总结出来(至少还没有按规律办事),靠得只是人为管理,而这些人为管理往往只是根据自己的经验或个人随机意识或有意识的偏向某种利益对象,庆幸地就是如果管理者好了,有能耐了,群众可能会比较满意,但据我所知,这样的情形是少之又少的。而且,靠人为随意的管理很可能造成部分与整体的不和谐,甚至冲突,影响整体利益和效能的实现,比如部门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所以说,行政管理专业如果定性偏向于公共部门管理的话(目前各大高校是这样),从理论上讲,它的设置是有理由的,而且理由是充分的。行政管理专业培养的学生素质和就业现状既然行政管理专业的设置是必要的,就需要培养适量的合格人才。适量,就是遵守市场供求关系,甚至要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当然,目前的现状实在令人堪忧,行政管理无论是大专层次,还是本科、硕士或博士层次,都形成了大步扩招的事实。

怎么样才算是合格的行政管理人才呢?这点有一种共识,即这类人才要能够满足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需求或研究需求。仅从专业名称来看,给人的感觉就是这样目标定位是合理的。但仔细想一下,就会发现漏洞所在,这样的目标实在过于笼统和敷衍。难道其他专业就不能满足这些机构的管理需求和研究需求了吗?难道行政管理专业培养出来的人才就只能跟人共享饭碗和吃别人剩下的饭?当然不是,只是很多人还不了解行政管理这个有广度而没深度的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到底具备了什么特长。事实上,行政管理人才真的应该好好认识自己和被别人认识,因为这类人才具备了一种独特的思维,一种善于从宏观方面和合理管理方面出发的思维,更有一种难能可贵的气质,那就是具备专业熏陶出来的公共(公平、公正、公开)服务精神和做一位现代社会急需的责任公民的可塑性。而这种人才如果得到和社会的正确使用,将必定成为社会文明和人文精神得以宣扬的重要支柱。这类人才太适合安排到公共部门中去,给已经显得“无药可救”的公共部门弊病输入新鲜血液。忧虑的是,不知道以为代表的公共部门是否已经做好了准备吸收这些新鲜血液?至少目前看来,除了某些地方,国家公共部门整体上还没有认真对待这类人才,以至于这类人才毕业后流落到自己不太擅长的领域,造成了人才浪费和教育资源浪费。

行政管理人才如果很大一部分不能被应用于公共部门,也就是说,没有适才适用的话,就说明我们的教育是盲目的,我们的在人才使用方面是缺乏回应性的。行政管理人才拥有难能可贵的公共服务精神和责任精神,甚至创新精神,这种精神不是可以通过大学时段以外的其他途径,如公务员短期培训,就能塑造出来的。因为在人成长的过程中,尤其是品格培养阶段,有幸上大学的人往往对大学四年学到的东西印象最为深刻,可以说,一个人在大学阶段就要给自己的品格定性了。四年的行政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逻辑学、历史学等行政管理相关或相近知识熏陶,早已使行政管理学子们对公平、效率、原则和责任等核心价值内在化(相对其他专业而言)。而通过简单的培训,很难相信能使不具备这些精神的人才顿时就具备了这些精神。我一直坚信,技术至少是可以学习弥补的,而精神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培养出来的。:

行政征用论文范文4

关键词:企业文化;类型特征;积极作用

一、企业文化类型与特征

1.象文化:尊重、友好――人本型

象文化特征:企业的工作环境是友好的,领导者犹如一位导师,企业的管理强调“以人为本”,企业的成功则意味着人力资源获得充分的重视和开发。人才被认为最重要的资源和核心竞争力。人才是一条理性的河流,哪里有谷地,就会向哪里汇聚。因此,企业致力成为学习型组织,成为职业经理人当家的公司,竭力打造“阳光照亮的”。尊重人,为优秀人才创造和谐、富有激情的工作和人生,是企业成功的首要因素。

2.狼文化:强者、冒险――活力型

狼性文化,是一种强者精神。在狼文化特征的企业里,充满活力,有着富于创造性的工作环境:领导者往往以革新者敢于冒险的形象出现:企业最为看重的是在行业中的领先位置:而企业的成功就在于能获取独特的产品和服务。华为、国美、格力、娃哈哈都是中国企业狼文化的典型代表。

3.鹰文化:目标、绩效――市场型

具有鹰文化氛围的企业是结果导向型的组织,领导以推动者和出奇制胜的竞争者形象出现,企业靠强调胜出来凝聚员工,企业的成功也就意味着高市场份额和拥有市场领先地位。

以出奇制胜的创新,实现了企业绩效和市场份额的高增长。管理风格始终建筑在绩效导向的基础上,是以做到一个目标再奔向另一个目标的持续动作,去获取要跳一下才够得着的高目标。从大处看世界、对自身永不满足,不断进取。这类公司以联想、伊利、平安、光明、春兰、喜之郎、小天俄、雨润、思念等公司为代表。

4.羚羊文化:温和、敏捷――稳健型

羚羊的品性是在温和中见敏捷,能快速反应但绝不失稳健。以追求稳健发展为最大特征,因此这类企业的工作环境规范,企业靠规则凝聚员工,企业强调运营的有效性加稳定性,企业的成功是凭借可靠的服务,良好的运行和低成本。这类文化的代表有海尔、中兴、苏宁、美的、汇源、燕啤等企业。

海尔的每一步都伴随丰创新突破,追求卓越,但是它在实现创新中也强调和合,行王道而非诡道,走稳招而不走险招。稳健发展在海尔文化中,就是靠执行力强作为保障,高层决策可以不走样地落实到最基层:而执行工作的效率是“迅速反应”,“马上行动”,“日事日毕,日清日高”。海尔中层干部的素质并不是最强的,但以张瑞敏为核心,以海尔文化为基础,就形了一个最强的组织。

二、企业文化的积极作用

一是“发动机”作用。企业用什么来激励员工,正规制度讲究的是物质奖励、金钱刺激,工资、奖金,以及股权、期权都是这一思维模式下的产物,这当然是重要的。然而,完全靠物质奖励是行不通的。为什么?因为任何东西包括物质刺激在内,其激励作用都是边际效率递减的。在开始时也许有用,但在人的收入与财富达到一定程度后,其作用就越来越小了。这个时候,你不能只靠物质,要靠企业文化来激励员工,为企业的发展寻找新的动力源泉。

二是“指南针”作用。企业设立制度,是为了对企业的行为有规范。然而,市场瞬息万变,靠制度实际上很难跟上市场的变化。这个时候,企业员工的行为更多要靠企业文化引领。举个案例,农民在海尔牌洗衣中洗地瓜,结果把洗衣机洗坏了,要海尔赔。如何处理这件事是考验海尔员工的智慧。按理,海尔可以完全不管。洗衣机嘛,不言而喻,当然是用于洗衣服的,洗地瓜洗坏了责任在消费者。但海尔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它没有说洗衣机是不可以洗地瓜的。这个时候,不是海尔的制度,而是海尔“真诚到永远”强调服务至上的文化,引领员工妥善地解决了农民的申诉。更绝的是,海尔在此后,居然发明了可用于洗地瓜的洗衣机,这使得本来可能演变成“公共危机”的一件对海尔相对不利的事件变成了喜剧。其中所仰赖的正是海尔的优秀企业文化的“指南针”作用。

三是“消毒剂”作用。。其实,市场经济并非完美,常常存在“市场失灵”。除“市场失灵”外,市场竞争也容易导致人和人之间不择手段的竞争。这个时候,一种强调博爱、公义、诚信、友好的企业文化就可能成为个业以及市场消毒剂。它让企业超越唯利是图,让企业员工在利和义之间,个人追求与团队合作上找到平衡。

行政征用论文范文5

依英美证据法,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2)名声,包括不好的名声和好名声。不好的名声如说谎,常用于证明被告人、证人的陈述不具有可信性、真实性;好的名声如交通肇事的被告人一向谨慎驾车的证据,以证明其在具体场合的行为。(3)评价,指与诉讼参与人较熟悉的人,对其品性、能力、性格的看法与意见。

法系中没有品格一词,经常使用的是人格一词。从犯罪学角度看,人格是某人身上稳定的、异于他人的心理品质的总和。这种心理品质给人的行为以一定的倾向性,使人的活动具有特有的特征。它一般包括两部分:一为个性倾向,主要包括需要、动机、兴趣、观念;二为个性特征,主要包括气质、性格、能力等。个性倾向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对认志和活动的趋向和选择。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

二、品格证据的运用规则

(一)与定罪有关的品格证据运用

品格是争议的事项,一个人的品格可能在实体法的规定下成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成为请求控告或辩护的要求之一时,品格就是争议的事项。当一个人的品格成为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时,它就需要像其他待证事实一样被证明。

(二)作为攻击证人可信性的品格证据运用

英美法系注重证人的可信性,因而证人的可信性可以受到品格证据的攻击与支持。。第二,证明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诚信已受到攻击时才能采纳。一般而言,攻击或支持涉及证人可信性品格的证明方法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l)可信与否的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2)具体行为,包括犯罪前科和其他行为。。(2)有关非被告人的证人(英美国家不存在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种证据形式,当被告人站在证人席上时一律视为证人证言)曾被定罪的证据,如该罪法定刑为死刑或一年以上徒刑,该前科证据可以采纳;有关被告人曾被裁决犯有此种罪行的证据,如果法庭确认采纳此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大于它可能造成的偏见影响,也可采纳。

三、品格证据的采纳规则

毫无疑问品格证据有一个内在的致命缺点,那就是它所具有的偏见和不公正的影响。“一次作贼,永远作贼”的逻辑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为此英美国家用两种方法来尽可能避免这种品格证据的弊端。一是相关性原则;二是自由裁量原则。当品格证据所带来的偏见影响大于其所具有的证明价值时,即便满足了证据的相关性要求,法官可依自由裁量权排除品格证据的使用。

1.相关性原则。英美法系国家都将品格证据在证据的相关性原则中进行具体的规定。因为作为证据,它必须具有相关性,这是证据具备可采性的最基本条件。。判断证据是否有相关性通常要看提出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是什么,该问题是否是本案中的实质性问题,以及所提出的证据对该问题是否有证明性。具体到品格证据,则它必须是与犯罪有关的品格。如,被告人性格是否温和与杀人案件相关联,与盗窃、伪证案件则无关联。又如,证人是否诚实与证言的真实性有相关性。再比如被害人是否先动手是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一个因素,那么被害人是否有暴力倾向与此就有一定相关性,而诚实与否则与此无关。因而具体到个案,并不是所有有关当事人的良好或不良品格都会提出来,首先必须以相关性原则衡量。

2.自由裁量原则。并不是说品格证据具有上述的相关性,就一定可以采纳为定案证据。基于对品格证据可能带来的偏见影响的充分考虑,法官将发挥重要作用,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从而使具有相关性的品格证据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能被公正地采纳。对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3条明确规定,“证据虽具有相关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须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品格证据对于定罪量刑、尤其是量刑是有一定作用的,但它也天然地带有一种成见,会给有关诉讼参与人造成不公正和带来偏见。

原因分析

(一)法律传统方面的原因

两大法系最大的区别之一就在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而法系多以成文法为主,于是乎形成了两大法系不同法律思维的传统一英美法系更注重经验,而法系则更注重推理。英美判例法是从法官对个案的判决中推论出来的普遍行为规则,因而其法律传统思维是从特殊——一般——特殊,而我们知道经验的获得也是遵循同样的路径,即具体——一般——具体,从这个意义上讲经验法则在英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品格证据正是这种经验性的法律传统的产物。与此相反,法系的法律传统更注重的是一般—特殊,即逻辑推理的过程。在这种法律传统下,品格就不大可能得到发展。

(二)具体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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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传递药物的磁性纳米粒子直径通常为5-20nm,这些晶体一般是铁的,最常见的是磁铁或磁赤铁。有几种方法合成这些晶体,最常用的是共沉淀Fe(III)和Fe(II)。磁性纳米粒子与被传递的基因和药物混合封装以促进细胞吸收。用于磁性纳米技术的有聚合物、病毒和非病毒,此外,还有形成这些复合物的输水相互作用和静电作用。由于要靶向体内,被处理的纳米复合物通过静脉注射、动脉注射或腹腔内注射,用一个外部磁场(通常用一个小的稀土磁体)附近的目标区域以创造一个局部磁场。随着药物在血液中流动,磁场对带药的磁性纳米粒子产生作用,驱动它们分布到目标组织中。与其它传递方法相比,磁性纳米粒子对药物的传递有许多优势,它显示出了外部磁场的反应,相对安全,用途更广。磁性纳米粒子被批准应用于临床作为磁共振成像的造影剂已有十多年了,因此,是一种能根据病人安全性来被更好理解的纳米技术。此外,磁性纳米粒子与现有药物具有广泛的兼容性,能被用于有效传递各种各样的治疗药物。

2使用磁性纳米粒子的体内基因靶向传递

磁性靶向传递技术是1978年被首次提出来的,这种方法类似于药物传递,对治疗基因的传递有着巨大的潜力,尽管该技术的应用必须适应核酸分子的大小和电荷数。有趣的是,磁性传递为解决当前基因治疗中的有效传递问题提供了很大的可能性。例如,将磁性纳米粒子与基因载体混合,治疗基因通过外部磁场被选择性地输送到肿瘤部位,增加了治疗基因的浓度,同时也减少了治疗基因在身体其它部位的停留。

2.1局部给药系统临床试验中肿瘤靶向给药一直是在肿瘤内或肿瘤附近注射给药,磁转染在肿瘤局部给药中有两个可能的优势:第一、它能增加注射部位细胞对药物的吸收和滞留;Bhattarai等人通过直接在空肠和气管内注射的方法向体内传递经过修饰的腺病毒载体表达结合了磁性纳米粒子的LacZ基因,发现在磁性组中的肺部和空肠内β-半乳糖苷酶的活性明显高于对照组。这表明在外部磁场下基因的滞留和表达都有所增强。虽然这种方法可能不适用于非侵入性肿瘤的治疗,但也显示了磁转染有提高注射基因在肿瘤内的滞留效果的可能。在局部传递中磁转染的另一个优势就是对肿瘤的穿透性。目前的传递方法不能有效的将治疗基因传递到肿瘤块的所有区域,尤其是低氧中心,部分是由于许多肿瘤内部有复杂的脉管系统。另外,这被认为是一个进步,考虑到耐药性的问题。已证明磁转染粒子的局部传递能增加靶组织内的基因积累和基因对肿瘤内较小动脉的穿透力。Krotz等人采用靶向提睾肌的股动脉注射带有荧光标记的寡聚脱氧核苷酸后发现磁性组的荧光强度增加,此外,在较小动脉内有很强的荧光。较小动脉内的荧光增强显示磁靶向能增加基因和药物的组织渗透性,说明了这种方法可能会增加经血液传递给肿瘤组织的基因和药物的渗透力。

2.2全身给药系统全身给药系统是研发新的传递技术的最终目标,因为它能被广泛的应用于各种临床适应症,也方便治疗。此外,小鼠的人类肿瘤移植模型提供了一种在活体内测试靶向给药以及在外部控制磁转染的简单方法。尽管人类移植肿瘤能提供宝贵的信息,便于深入了解全身给药系统的效果,但是这些模型可能大大低估了在病人体内靶向给药的复杂性。迄今,已被验证的磁转染作为活体内癌症治疗最有前途的应用是在人类肿瘤移植的小鼠模型中。用磁性纳米粒子-脂质体复合物传递荧光素酶质粒,Namiki等人发现外部有磁铁并经过纳米粒子处理的动物组有很强的荧光素酶活性,传递相同剂量基因的其他的对照组却没有明显的表达。这个结果在肿瘤组织匀浆中的二次试验得到证实,那个实验是用siRNA干扰磁性组中的EGF受体,而在非磁性组中没用siRNA。与有外部磁铁靶向的控制组相比,对照组中肿瘤块EGF受体的siRNA传递减少了50%。还有一项研究也显示了不同的纳米复合物组分与疗效之间的差异。相比于之前使用的磁性复合物,新配方在非目标器官中siRNA的积累量减少10倍,提出增加配方的选择性可以提高对器官的靶向性。这可能是由于新配方的尺寸较小的缘故。总之,这些结果都是磁转染具有明确疗效强有力的证据,除了用传递报告基因来证实外。单核细胞由于其具有与肿瘤细胞天然的亲和力,也被用来作为癌症治疗的基因载体。一种方法是先将单核细胞在体外转染,再经过血液注射将治疗基因传递到肿瘤组织。这种方法虽然避免了非内源性载体引起的组织毒性,但问题一直是没有靶向足够数目的肿瘤细胞。Muthana等人最新的研究检查了传递磁性纳米粒子基因的单核细胞在肿瘤组织中的生长能力。。没有数据显示这是否会导致单核细胞在肝脏中的减少,这项研究也没有显示任何治疗效果,它传递的是一个标志基因,它证明了磁性纳米粒子能被用于改善细胞作为基因载体的功能。

3小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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