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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条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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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条例范文1

。根据《陕西省转发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133号)和《延安市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确保《条例》在我县全面、正确、顺利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条例》施行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推行信息公开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密切政群关系,建设服务型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的重要内容。认真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实行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乡镇、,县级各工作部门务必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照要求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明确职责分工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

召集人****

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同志兼任副主任。

。办公室负责全县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推进实施,法制办、新闻办等部门密切配合工作,监察局对全县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乡镇()负责本乡镇()信息公开的领导,各乡镇()办公室负责本乡镇()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3.研究决定全县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7.建立完善全县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工作程序和制度。

(三)各相关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

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为全县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推进和指导工作。具体任务是:

3.负责组织全县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4.在各乡镇()、县级各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县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监察局负责对行政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条例》的行政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具体任务是:

1.自2008年起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考核的内容;

2.拟定全县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等有关制度,并组织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

3.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法制办负责督促《条例》的实施,对信息公开涉及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具体任务是:

1.组织全县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培训;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条例》的配套制度建设;

3.加强对《条例》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指导检查和督促全县信息公开所涉及的行政复议,认真办理涉及县及县级各行政部门和乡镇()的行政复议。

新闻办对新闻媒体公开信息进行指导协调,具体任务是:

1.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及其贯彻落实的有关情况;

三、工作重点

。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以来的信息,特别是《条例》明确规定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进行全面清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划分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免予公开的信息。。

。乡镇()办公室要先行一步,为本级其他部门提供示范。

。要建立好信息公开专栏,抓好内容建设和完善工作,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和信息公开评议专栏,建立起与社会和公众信息公开工作的交流和沟通渠道。。。。

要充分利用全县已建的网络平台,完善各类信息资源库建设,深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在不断完善公报等传统信息公开渠道的同时,全县各行政部门要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有关设施,拓展公共查询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信息公开的形式。

(三)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根据《条例》要求,各乡镇()、县级各行政部门要抓紧建立信息主动公开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要抓紧建立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制定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对不能确定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要逐步健全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延安市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县上将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县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各乡镇()、县级各行政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具体分管信息公开工作,要及时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明确工作完成时限,切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并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培训

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要切实抓好县级各行政部门和各乡镇()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落实工作经费

从2008年起,县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将信息公开系统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保证经费投入,统一安排建设。各乡镇()也要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四)加强督促检查

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信息公开建立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应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对不按照《条例》办事的严重行为要进行问责,并在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

五、时限要求

信息公开条例范文2

论文摘要:档案馆是文件的归口管理单位和主要聚集地,而《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赋予其一种新的身份,即现行文件的法定公开场所。新身份的确立为档案工作带来机遇,也将带来诸如理论建设、管理机制等方面的新挑战。

。众所周知,我国信息资源80%由掌握且多数不向公众开放,如今《条例》的问世,被各界人士视为中国建立阳光、透明的重要里程碑。而对于承担法定公开责任的单位——各级档案部门而言,《条例》的颁布既可以说是促其实现为民所知、为民所用,真正发挥信息服务职能的机遇,但同时也给这一机构在传统理论内涵、工作方法以及管理机制等方面带来新的挑战。

一、《条例》的颁布给档案工作带来机遇

1.《条例》为档案工作中现行文件的公开利用提供重要法律依据。据有关方面的统计,中国信息资源约80%由掌控,这80%的信息资源中又有80%未被利用。毫无疑问,这一状况无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还是科学研究,都是一种巨大的损失。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信息公开方面的相关法律依据。

《条例》第二条指出,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明确了现行文件公开的客体;第十六条指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各级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条例》明确了现行文件的公开是档案馆的一项重要业务,也就是说,在档案馆(室)施行现行文件公开是有法可依的;同时,从行政机关角度予以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条例》不但为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后盾,实现了我国档案信息管理水平与世界的接轨,而且也为现行文件公开利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2.《条例》促使档案馆更好地提供“文化服务”并展示“人文关怀”。一个国家档案工作水平和档案事业发达程囊的标志之一就是档案的开放程度。过去,利用档案大多是行为,人们的档案利用意识也相对较弱。《条例》的颁布促使档案馆提升了文化服务性、公共性和亲民性,充分展示自身的“人文关怀”,并极大地提高了档案的开放程度。

在国外,信息公开的立法只是规定了不公开的内容,他们认为不公开之外的都应该公开,即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相比之下,我国也从两方面体现了这一原则,而且更具中国特色: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各级主动公开信息的重点内容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这样,第~,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把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布,或随意公布,或由于认识差异对本应公布的而未公布,在增加信息公开的主动陛、时效性和针对性的同时,刺激了相关历史档案的开放和文件归档后的及时开放利用。。目前,许多档案馆在节假日也开馆服务,正成为公众一种新兴的时尚休闲场所,还在固定的时间、地点发班车,往返接送利用者,充分发扬了档案馆作为文化部门的“人文关怀”精神。档案馆已不再是让人敬而远之的圣地,取而代之的必将是亲民、开放的公共服务机构的形象。

3.《条例》促进档案馆信息资源的建设与共享。在我国推行电子政务的背景下,不仅有行政机关主动提供的纸质文件,更有大量的电子文件以网络传输或通过拷贝的方式传人档案馆内。《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应当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设置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二、《条例》的颁布给档案工作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1.档案基本理论需要“与时俱进”。《条例》的颁布,从法律角度保障了档案馆公开现行文件的合法性,但关于现行文件公开的实践,仍需要学术界重新思考一系列与之有关的档案学理论问题。

(1)文件生命周期理论需要补充、完善和发展。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认为,文件一般先由形成者产生、保管和利用,然后是半现行期在机关档案室中度过,非现行时期在档案馆中保存。然而,根据《条例》规定,必须将主动公开的信息(一般都是现行文件)及时提供给档案馆等部门,为公众提供利用服务,从而使文件运动阶段与保存地点之间原始的对应关系被打破,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受到挑战。对于此现象,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已经过时、失效,必须对其存在意义持肯定态度,从文件运动开始就对如何同时发挥文件的第一和第二价值进行研究。

20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档案学者弗兰克·厄普沃德提出的文件连续体理论,构建了一个由文件形成者轴、业务活动轴、价值表现轴和文件保管形式轴组成的坐标体系,用以描述文件生成、管理、保存中的各种要素及其相互影响。。因此,用文件连续体理论及实践对文件进行补充、完善和发展才是出路。

(2)回归原著并从哲学角度重新把握档案价值理论。我国档案价值理论认为,档案的第一价值(档案对于形成者所具有的价值)与第二价值(档案对社会即除档案形成者之外的其他利用者所具有的价值)间呈现继承性的线性关系,即随着第一价值的逐渐消失,第二价值才显现。这显然与信息公开所呈现的现实情况是矛盾的。《条例》中对现行文件公开的规定,除了能实现其第一价值外,更加体现其对于公众的社会价值,即第二价值,第一价值与第二价值在文件形成之初就同时发挥作用,档案价值的作用扩展期由过去的几十年时间缩短到几周或者更短时间,且文件价值并j乍墟I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大,相反可能是呈减小的趋势。对于这个问题,也许我们应该回归到谢伦伯格关于文件双重价值理论的原著中去寻求解决方法。原著中关于第一价值和第二价值的原文是“Drimary value"和“secondary value”,即主要价值和从属价值。在哲学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是同时存在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同样,主要价值和从属价值属于价值的两个方面,同时存在于某一阶段和在各阶段中相互转化都是合理的。

(3)全面、准确地把握档案开放问题,并注意优化馆藏建设。我们都知道,根据《档案法》的规定,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非涉密档案即可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却往往忽略了对于非涉密的、与生活和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档案可以随时开放的规定,这对于现行文件归档后继续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文件一般都是在形成后的第二年归档保存。为此,必须注意在档案馆公开的现行文件与文件归档后形成的档案相互重复问题。

一旦同内容的文件归档,则应随时对其进行处理,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纸质文件,以免造成馆藏重复,浪费资源。

2.档案管理机制与需要“与时俱进”。

(1)关于文档管理一体化的问题。《条例》的颁布对文档管理一体化实施的迫切性要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管理一体化,包括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组织机构和管理的一体化,特别是组织机构、管理机制问题。在我国,文件是由为首的系统负责保管的,而档案管理则由国家档案局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档案馆开放现行文件,横跨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两个系统,必将面临管理的问题。。。。

(2)变“集中式”保管为“系统化”管理。随着电子政务的推行,大量电子文件应运而生,传统的“集中式”保管档案实体的制度逐渐显现出弊端。在实际工作中,“系统化”管理由于其共享性,往往采用逻辑归档,即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只是将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移交,不再强调实体“集中”。同时,档案部门为了文件的准确、真实、可靠和馆藏的优化,也更加注重对文件实施前端控制和全程管理。因此,我们要变简单的“集中式”管理为“系统化”管理,使现行文件与档案、部门与档案部门、管理者和利用者都发挥各自最大的作用,达到系统最优,创建和谐的文档管理系统。

(3)关于开放与保密的1司题。。长久以来,我国《档案法》更注重于保密方面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档案的信息公开1司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造成重保密、轻开放的现实状态。而且,与《条例》中对公开日期的详细规定相比,《档案法》中相关规定耍显得笼统含糊得多,这是一个需要及时填补的法律空白。《档案法》立法机关、档案行政机关和各专业主管机关,应积极配合,开展此项工作的研究。

信息公开条例范文3

。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加快推进我市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省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苏政办〔2007〕11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条例》对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和监督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认真贯彻施行《条例》,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的重要内容。实行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条例》的实施与转变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切实做好施行《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建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办、监察局、信息办、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广电局、新闻信息中心、档案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市办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市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积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尽快指定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室,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充实力量,层层落实责任,同时,在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加强对下属单位的对口指导,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三、落实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突出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通过各种渠道使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关心支持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信息公开。《条例》涉及面广,要求标准高,专业性强。市信息办、法制办要适时组织对各乡镇、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进行重点培训。各乡镇、各部门和有义务公开信息的其他主体,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条例》学习培训计划,重点开展信息公开基本规范的培训,把信息公开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规范化管理。

(2)搞好信息梳理。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对本单位的信息进行全面梳理。梳理时可将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三大类。要抓好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公开,对已公开的信息要进一步清理更新。。梳理过程中遇有难以把握的问题,应及时报请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或帮助。。

。。。

(4)积极公开信息。;要坚持按照形式服从内容、方便公众办事和监督的原则,采取《条例》中明确的形式,公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要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丰富公开形式,并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文盲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5)加快载体建设。。。

信息公开条例范文4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据了解,我国的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80多部法律、行规都对相关信息的公开做了规定。在地方,有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16个较大的市制定了有关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谈到制定信息公开条例的“好处”,张穹说:“信息公开以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会大大地降低发生的几率。”张穹说,信息公开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公布并实施信息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阳光、透明的重要举措。

信息公开主体有三类

“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单指部门。”张穹说,条例第二条规定“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造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等等;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像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单位。

为什么要明确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责任呢?张穹说,因为这些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张穹表示,我国在制定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从两个方面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也规定了各级主动公开信息的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条例规定了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

防止公开条例变“保密”条例

为了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使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实现既可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信息,又能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条例建立了相应的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审查机制会不会使公开条例变为“保密”条例?张穹解释道,为了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而不履行公开信息的义务,条例专门设了第四章“监督和保障”,制定了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保证媒体及时准确获得信息

条例在总则中规定,必须保证信息公开的准确、及时,如果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有关部门都应该在其职责范围内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为了保证媒体获得信息的一致性,免得发生混乱,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的协调机制,行政机关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另外,对于信息,应该是上一级机关才有权,下一级机关不经批准不能擅自,这样就可能保证媒体所获得的信息是一致的、准确的。

为什么要留一年准备期

张穹解释说,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信息公开条例范文5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年5月1日《条例》实施之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止。。;邮编:××;;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要公开渠道

。。

通过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信息22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12条,占总数的54.55%;法规文件类信息1条,占总数的4.55%;规划计划类信息0条;行政职责类信息0条;业务动态类信息9条,占总数的40.91%。

(二)公开形式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在主动公开信息的形式上做了便民手册、服务指南工作。同时在便民服务上。为使××百姓和外来人员方便、快捷地获取各类公共服务信息,××结合我区区情及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实际编制了《便民一本通》。。该书已向社会免费发放。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20*年度共收到信息公开申请0件。

依申请公开信息收费情况

《××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收费办法(试行)》正在制定过程中,该办法施行前全市各行政机关免费为公众提供依申请公开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服务。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20*年,针对××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0件。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信息公开条例范文6

关键词:信息 知情权 救济

《条例》实施后,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邓柏松等5人向县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布有关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的调查报告时,却遭遇障碍。之后,黄由俭等人向人民提起了诉讼。这是《条例》正视实施以来,全国首例“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但汝城县坚持认为调查报告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认为5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报告也没有对其权益造成损害,并以本案“涉及企业改制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为由不予受理。①

以上案例中体现出:

首先,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不清,《条例》的第二章对应该公开的信息类型进行了列举。然而《条例》对此规定却表述非常含糊。实际上,各级经办的事多不胜数与之相比,《条例》中规定的信息公开类型表述笼统,公民在申请公开某个具体信息时,往往不能找到与之精确对应的条款,给部门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所以本案就出现县拒绝公开的理由是调查报告不能代表意见,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②

其次,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是公民的知情权。但是,权利的实现必须要依赖相应的制度保障。如果没有救济制度,那么无论获取信息的权利设计得如何严密,它也难逃被束之高阁的命运。

一、信息公开的司法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而且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次,从侵害的权益的种类来看,仅宽泛地限定为“合法权益”。

根据案例分析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受案范围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我国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标准:以具体行政行为和对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犯为标准。也就是说人民只受理对具体行政为提起的诉讼,还有对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但是,本案中县认为作出的调查报告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黄由俭、邓松柏等5人提起行政诉讼针对的是汝城县不依法公开信息的行为,该行为应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如县所说的那样认为调查报告为抽象行政行为而不予受理。不立案的理由是“涉及企业改制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本案针对的是县侵害了黄由俭等人对信息的知情权。只要县确实有拒绝公开信息的行为,无需判断该信息的性质。

(二)原告的诉讼资格问题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方面采用的是“合法利益”的标准;而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样对原告提出了具有“合法权益”的要求。但在应该公开的事项中,有很多是诸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样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与每一个公民都有关系,但是却很难说某个个体对其具有“合法利益”或“合法权益”关系,因此,公民在对此类信息公开提起诉讼时就容易遭遇原告不适格的尴尬。

二、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基于现实中的问题,最高人民公布了《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稿提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公民依法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③

《意见稿》第一条,直接列举了六款属于受案范围的情形,对于以前以各种理由不受理的情形会得到改善,该条第二款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诉讼。

第三条规定“认为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信息的行为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后,根据最高人民的这一司法解释,如果相关信息该公开没有公开,或者认为应当公开,又有利害关系,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开这方面的信息,人民就可以判决限期公开。④

当然,该《意见稿》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仍然需要加以完善,有许多学者也对此提供了许多的修改建议。虽然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刚起步,但是我们从没有停止前进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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