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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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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文1

关键词:火灾调查;程序;问题

调查工作是法律赋予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消防监督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加之基层从事火灾事故调查的警力严重不足,因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而导致上访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改进和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一是做好火场记录并保护现场。发生火灾时,火灾调查人员要迅速赶赴火灾现场,观察、记录火灾一切情况,包括燃烧的部位、物质、火焰的颜色、气味,火势变化情况,风向、风力、气温等气候状况,灭火战斗进展情况及现场人员的特殊表现和可疑行支等。灭火后,要立即保护好现场,火灾现场有关的一切地点。禁止任何人(包括现场保护人)进入保护区,更不能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对火灾痕迹和物证,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

二是建立火灾调查组织。一般火灾由所在地的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处理,疑难火灾案件和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可成立火灾调查组。火灾调查组由消防机构和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劳动、监察、检察、、工会、科研单位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调查组的负责人应由消防机构的领导或火灾调查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统一领导,科学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影响大、伤亡大、火灾原因复杂、涉及的部门和责任者较多的特大火灾事故,必要时由上级消防机构、省或组织调查。

三是实施现场勘查和访问。对起火点明显,原因较简单、清楚的一般火灾,可以简化勘查步骤,即可直接与有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笔录、拍照、绘图、简捷地达到验证现场情况和提取物证的目的。对于火灾情况复杂,破坏较大,重点不突出的火场,通常按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专项勘查程序各内容进行勘验。调查访问要查清火灾发生的时间,查清最初的起火部位,查清火灾现场的原来情况,检清起火后现场的情况,查清物质引燃的过程情况,查清火灾性质和火灾责任者,获得证人证言。认定属于放火嫌疑案件移交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消防机构予以配合。

四是科学进行技术鉴定。对发现收集到各种物证材料,要运用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或运用模拟试验的方式进行。

五是综合分析。在火灾调查基本结束时,由火灾调查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取证材料、物证鉴定等各方面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确定火灾原因,分清火灾责任,进行处理,以及总结经验教训。综合分析是拍板定案关键一步,必须严肃谨慎,认定有据,否定有理,恰如其分。

六是核定火灾损失。按、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火灾损失包括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产损失,其计算方法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如实提供火灾统计资料不得瞒报、虚报和拒报火灾损失。

七是拟定火灾原因。综合分析之后,要形成书面材料或定成火灾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同时也要整理存档,作为火灾档案。

八是制作火灾档案。火灾档案的内容应包括:火灾报告表、火灾扑救报告表、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火灾调查报告、火灾调查证明材料、技术鉴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现场图、火灾现场照片、火灾扑救总结和火灾处理报告。

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调查、访问工作应做到迅速、及时。笔者发现一些火调人员认为火灾事故调查是一项阶段性工作,火灾在被彻底扑灭前没有必要出警,有的则以火还没扑灭无法进入现场勘查、现场人员忙于灭火不便开展调查访问等种种原因为由,不及时展开调查访问。火灾发生后,凡是参与灭火或抢救物资的群众大都处在紧张的奔忙状态中,对于火灾初期或灭火、救人、抢救物资过程中的所见所闻记忆犹新,思维意识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小,火灾肇事者或违法行为人还未来得及建立掩饰违法行为的攻守同盟,火灾现场的破坏相对也较轻,这时开展调查访问工作,往往能够获得比较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如果行动迟缓,这些有利条件稍纵即逝,火灾事故现场也难以补救,极有可能造成证据不足以至火灾原因难以认定。

第二,火灾现场保护工作不容轻视。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火灾现场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火灾现场保护得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迅速及时地查清火灾原因。笔者发现一些火调人员对火灾现场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达火场后,往往不按规定立即设置警戒线,不安排专人保护现场,不使用火灾录像、照相和现场绘图等手段记录火灾现场真实情况,不按勘查程序随意挖掘、翻动现场物品,非火调人员随意出入火灾现场或搬移现场物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势必对火灾现场造成更大的破坏,给下一步的勘查工作带来更大困难。如某地一辆轿车在行驶途中发生火灾,由于该火灾发生在深夜且发案地点在距离县城较远的荒郊野外,消防人员将火灾扑灭后,没有采取相应的现场保护措施,就撤离了现场。第二天当火调人员赶到火灾现场时,该轿车已被附近村民拆卸得七零八落,火灾现场遭到严重破坏,查明火灾原因也无从谈起了。

第三,调查访问与现场勘查应做到有机结合。在火灾调查工作中,笔者发现一些火调人员或只注重调查访问,或只注重现场勘查,人为将二者分隔开来,造成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效率大大降低,火灾原因查清率也大打折扣。如有的火调人员怕麻烦、图省事,只重视调查询问,不注重现场痕迹、物证的收集和检测鉴定,有的甚至以调查询问代替现场勘查,不按现场勘查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办事。仅仅依靠证人证言及逻辑推测等相对单一的方法通常缺乏说服力,在法律面前很难站住脚跟。一旦证人证言不真实,或者反映不全面,火调工作就有可能陷入僵局。反之也然。某镇一百货商店仓库深夜发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数十万元。火灾发生时,只有一名仓库值班员在场。火调人员通过现场勘查,排除了外来人员纵火,电气、自燃、雷击、吸烟等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只好从该仓库值班员的调查访问入手。经过近5个小时的突审,该仓库值班员始终拒不交生火灾的真实原因,调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最后火调人员只好重新回到火灾现场再深入进行勘查,进一步确定了起火点就在该仓库值班员休息用床北侧的30cm处,而该部位又无电器线路、自燃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在铁的实事面前,该仓库值班员只好交代了该起火灾系其休息时用来照明的蜡烛忘记熄灭引起的。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文2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和《*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本规定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四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知门、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报送市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县,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后,按规定逐级上报。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十二条负责事故上报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做好跟踪续报,直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无力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后,按照职能,县授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由县监察、、工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派员组成,并邀请县人民派员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由县门牵头组织调查。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由市、省、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县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工作。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性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单位内的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参与调查,并监督调查意见的执行。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负责调查的,则由上级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条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一)查清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按法律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县决定。

第二十县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县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按程序经县批准实施。

第三十二条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县的批复,依照法律、行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将事故处理结果上报县和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处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故责任受到刑事处罚、撤职及以上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调查。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负责调查的,上级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的批复,依照法律、行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或者有关地方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文4

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文5

一、火灾应急的组织架构

1、为了统筹指挥,公司确定主任为火灾总指挥,负责火灾应急时代全盘指挥工作。注册安全主任在火灾发生时不在厂内时总指挥由组长担任;节假日期间由公司安排的值班负责人担任。

2、组长是火警时的副指挥。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现场具体的灭火抢救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现场指挥。

3、总指挥、副指挥和现场指挥应在接到火警后的第一时间内赶到火灾现场。

4、为配合火灾抢救工作,公司特成立消防突击队,由车间各骨干组成,在总指挥和现场指挥的领导下进行抢救的具体工作或协助消防队参与灭火抢救工作。

5、各部门或车间在火灾发生时应随时听任总指挥的调度,参与灭火抢救工作。

二、火灾发生初期的应急响应工作

1、在本部门(车间)发生火灾时,在岗员工应立即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就近原则运用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扑灭火源;;。

2、当火势未能得到

控制时,要立即通知安全负责人。

3、当班安全员接到火警后,立即通知全厂警戒并通知主任迅速调集全体人员利用身边的灭火器材赶到火灾现场参加扑救,并且做好火灾现场人员秩序维护和无关人员的疏散撤离工作。

。并安排人员到路口接消防车,以使消防队员把握火灾情况和尽快抵达,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抓住救灾时机。

5、火灾应急总指挥和现场指挥在接到火警后应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切断生产区的电源,同时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

6、火灾警报拉响后各部门应立即切断电源,并组织本部门(或车间)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待命。

三、火灾的灭火扑救工作

1、火灾应急总指挥根据现场的情况对消防突击队进行初步分工,分别成立灭火组、供水组、抢救组、后勤组等各个小组,做好消防队到来之前的辅工作;。

2、消防队赶到时,应急总指挥和现场总指挥应立即向消防队详细汇报灾情情况,协助消防队制定灭火扑救方案。

3、消防突击队应以“救人重于救火”,“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果断地协助消防队员参与灭火任务。

4、个部门(或车间)的主管人员随时为消防队员和消防突击队提供火灾现场的具体情况,为灭火扑救工作提供有效的建议,并随时听从应急总指挥的调度以参与灭火扑救工作中去,并且积极配合医疗救护人员参与人员的急救护理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四、火灾事故的处理工作

1、火灾扑灭后,各部门(车间)应立即清点本部门(车间)的人员和受损物资,尽快确定人员伤亡和物品损失情况并汇报上级做好记录并存档。

2、人资部应尽快协调各部做好医疗救护工作,包括医疗经费的提供、受伤人员的住院安排与护理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工作等。

3、设备维修组配合相关部门(车间)人员对受损设备尽快安排修复并投入生产产出使用。

4、以安全主任为主,各安委会成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火灾发生原因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5、安委会作出事故调查报告,同时总结本次火灾事件的教训,在全体员工中实行安全事故的教育培训,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疏散自救方法

1、熟悉环境,临危不乱;每个人应对生活、工作的居住建筑结构及逃生出口熟悉,平时应做到了然于胸,而当身处陌生环境也应当养成留意通道及出口的方位等等习惯,便于关键时刻逃离现场。

2、保持镇定,明辨方向;突遇火灾时应保持镇定,不要盲目地跟从人流和相互拥挤,尽量往空旷或明亮的地方和楼层下方跑。若通道被阻,则应背向烟火方向,通过阳台,气窗等往室外逃生。

3、不如险地,不贪财物;不要因为害羞或顾及贵重物品,浪费宝贵时间,紧记生命最重要。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火灾等级;火灾案例;人员伤亡;原因分析;安全对策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13-040-02

一、火灾案例及原因分析:

1、浙江温岭大东鞋厂重大火灾事故案例:

。过火面积达到800多平方米。温岭市市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扑救。经全力扑救,17时40分火已扑灭,现场救出20多名职工,所有被救人员正在医院中救治,初步确认,有16人死亡。

(2)原因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大东鞋厂主体厂房未经消防审批,厂房内消火栓形同虚设;鞋厂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温岭市、城北街道及辖区派出所、杨家渭村委会等均存在监管不力,甚至放纵违章等。经调查,大东鞋厂建立以来,当地消防、派出所、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均未对该企业进行过消防和安全生产检查,城市管理部门也未对其搭建的违章铁棚采取过任何处罚和责令拆除的措施。

2、广东揭阳市重大火灾事故案例

(2)原因分析:该内衣作坊主要经营者郑晓生的女儿郑某某用其父亲抽烟留下的打火机玩火,引燃一楼楼梯口南侧堆放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堆垛所致。间接原因是:该内衣作坊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当地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消防部门及派出所、安全监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

3、江苏昆山中荣粉尘爆炸特大火灾事故案例:

。8.2昆山中荣粉尘爆炸特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75人,事故地址:江苏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

(2)原因分析:2014年12月30日,对江苏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18名责任人已移送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对其他35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湖南9.22重大爆炸事故案例

。9.22重大爆炸事故案例伤亡人数:12人,33人受伤。2014年9月22日15时20分,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失踪、33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4栋包装材料库(每栋160平方米)、1栋筒子库(200平方米)和1栋成品库(300平方米)被炸毁。

(2)原因分析。据初步调查分析,该厂超生产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在包装材料库和筒子库内违规组织生产直径40毫米的小礼花。由于现场管理混乱、严重超员超量,导致人员伤亡扩大。

5、山东寿光食品厂重大火灾事故案例

。2014年11月16日,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裴岭村龙源食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13人受伤,过火面积5000平方米。安委会办公室27日通报山东寿光“11・16”重大火灾事故。

(2)原因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保鲜恒温库内沿墙敷设的制冷风机供电线路接头过热短路,引燃墙面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引发火灾。

二、火灾事故总结及整改措施

1、火灾事故总结

重大火灾事故不仅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经济和生命财产的损失,还给遇难者家属带来难以抹掉的心理阴影。几乎每一起火灾事故都有原本可以避免的人为因素,重大火灾事故敲响了消防安全的警钟,所有人都应该能从中吸取教训,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防范,做到警钟长鸣。我们要继续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把消防宣传活动融入到具体的工作与生活当中,树立防范观念,创造人人关心防火,人人重视防火的环境,全面提高全国人民的消防安全素质,全面防控火灾。

2、整改措施

强调,全国消防要始终坚持以防控重大火灾为目标,认真分析研究本地消防安全形势,查找薄弱环节,确保火灾形势稳定。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推动社会单位落实责任,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局面。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强火灾源头管控,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坚决查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动派出所落实小场所、小单位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要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以及逃生自救知识。

2014年造成如此重大的火灾事故绝对不是偶然的,各个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减少投资,在消防器材的配备上往往存在蒙混过关,缺乏社会责任心的现象,如果事故单位安装了有效的自动灭火系统,也许就会避免悲剧的发生。另外,2014年的火灾事故也给消防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应该吸取教训的做法不仅仅是开展消防大检查,还应该落实“领导问责制”,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安全警钟长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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