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要在一个月内办理,具体如下:
由婴儿的家属在产妇出院前,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生育证在户口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出生证明需要的材料如下:
1、新生儿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公章的病历首页、分娩记录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信息登记卡》;
3、准生证。
新生儿上户登记流程如下: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6、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综上所述,出生证明办理,一般要求在孩子出生1-3个月内进行申请办理的,具体办理时间需要直接咨询当地医院出生证明办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