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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出生证明从哪年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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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出生证明从1996年1月1日开始。《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缘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我国《出生医学证明》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启用。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工作需要审核的材料如下:

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还须审核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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