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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将机动车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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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将机动车怎么处理

1、申请注销登记时机动车处理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先将机动车送至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3)解体后七日内将以上手续提交报废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1、属于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需要民警监销的,需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2、属于机动车报废解体的还需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3、属于机动车灭失的,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4、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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