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2)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二)车辆注销后,车主可以办理报废手续。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车主的年龄达到最高使用年限或者因事故等原因办理报废的车辆时,需要携带行驶证、牌照等证件来办理。如果办理车辆注销手续时,发现行驶证、牌照等遗失的,可以填写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驾驶人的身份证等来办理补牌证手续。如果车辆在达到报废年限后,也可以自行处理,但是不能被交警队发现,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车子不在,要注销一般有两种情况:(一)如果因失窃的话,那就先去失窃地的机关报案,立案后,一般3-6个月,找不到车的话,会开证明给你,你可以带着证明去车管所注销。(二)如果是因为经济纠纷,造成车辆不在你手中的话,那只能去起诉,等拿到判决书再去车管所销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第二十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