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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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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抵押权的处分

1.抵押权的让与。抵押权属于一种财产权,因此具有让与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因此依据抵押权的从属性之要求,抵押权必须随同其所担保的主债权一并转让。

2.将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抵押权的抛弃。抵押权的抛弃可分为相对抛弃与绝对抛弃。

(二)保全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民法典》第四百零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恢复抵押物的价值请求权或增担保请求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规定,当抵押人的行为已经使抵押财产的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三)物权请求权

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人也享有《民法典》物权编所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但是,由于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财产,故此,原则上其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四)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抵押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当然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民法典》第二百三十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抵押登记在什么时候下无效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若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应当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拆迁补偿款、赔偿金等)行使抵押权。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又没有相应的代位物的,抵押权消灭。

3、因法定期间届满而消灭。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4、因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

通过抵押物折价或拍卖等方式处理,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抵押权也消灭。

5、因抵押权人放弃而消灭。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6、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的。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债务担保方式,以抵押的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一般是需要办事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也是在登记之日起生效的。

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担保时,将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并且到相应的机构办理登记的债务担保方式,而不同的抵押财产,登记的机关是不一样的。

1、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要向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以房屋、厂房等固定资产进行抵押的,以固定资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以林木作为抵押物的,由县级以上林木部门办理登记;

4、以企业的设备设施进行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债权人与债务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要提交贷款的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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