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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土地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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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收的项目有哪些?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可以抵扣的项目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额,为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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