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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具的票据丢失了怎么办

来源:友迪情感

法律主观:

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帐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3)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的,由开票方按丢失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二、丢失空白、已开具的专用和普通分别要如何处理

第一,丢失空白。

纳税人丢失空白,不管是专用还是普通,都应该在当日或者尽早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并且向主管税务机关制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税务机关会责令丢失的纳税人限期改成,并且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丢失已开具的专用。

如果丢失的是联和抵扣联,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仅仅丢失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抵扣联导致无法认证,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如果专票所有联次都丢失了,则需要按照丢失空白专用处理。

第三,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

普通丢失后,如果没有税务机关的同意,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如果纳税人丢失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同样的,也需要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做登报作废说明。

三、普通税率开错了怎么办

如果未跨月,可以进行开票系统作废处理。如果数据已经上传且已跨月,导致无法正确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1、纳税人可以报告税务机关,按错开的税率和税额进行申报。2、次月开具红字,再开具蓝字。3、如形成了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留待后期抵顶应纳税额。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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