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首先拿着当时快递公司给你的寄件公司存根向快递公司索赔。
2、登报把遗失的声明作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实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按照上述规定,受票方丢失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证明或丢失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如果丢失的为单联,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重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