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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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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调解是人民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 诉讼过程中 ,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调解有三种结果: 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按协议制作 离婚调解书 ,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2、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凡 判决不准离婚 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实践中,因一方坚决 不同意离婚 而又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时,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个月提起第二次的离婚诉讼。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 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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