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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怎么主张权利

来源:友迪情感

法律分析:商品房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开发商因此逾期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如果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的,则不能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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