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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弹药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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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弹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依据我国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行为人非法持有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1千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2百发以上,或持有1枚以手榴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或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

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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