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是股权的具体内容。从理论上定义,股权,是基于股东地位而取得的包括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在内的多种权利的组合。
2、瑕疵股权
股东没有按公司设立时签订的协议、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而形成的股权,叫做瑕疵股权。
一、股东的权利包括哪些?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如下: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决策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退股权;
6、知情权;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9、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
10、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二、瑕疵出资的主要形式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4.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5.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应有的功能或效用
6.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这里我们称之为瑕疵股权。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与上述情况相同。
由此可见,公司股东的出资存在缺陷,会因为引起公司的注意而对公司造成很大的打击。
由于出资缺陷,法人的财产直接减少,大大增加了其他市场主体与之打交道的风险,使得债权不能完全由财产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