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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伙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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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情形: (一) 合伙协议 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 合伙人 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 合伙企业 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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