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前置制度是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常规程序,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需先申请劳动仲裁。然而,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劳动争议不可分离,应合并审理;二是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需追加诉讼。总之,仲裁前置制度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分析
一、仲裁前置
众所周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制度。所谓仲裁前置是指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在向就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前应当先行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例外情形
(一)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应当一并处理。”
三、总结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制度,当事人在向起诉前需先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提起诉讼。然而,存在例外情形,如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合并审理;遗漏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可追加为诉讼当事人。综上所述,仲裁前置制度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但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案件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