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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监外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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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监外执行的条件:

患有白血病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肚子里有孩子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妇女;

没办法自己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怀孕或需要哺乳孩子的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但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等的罪犯,不能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指因为罪犯具有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更改刑罚执行的场所和方式,在监狱外面执行刑罚。

对于决定可以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给予收监的,作出决定后,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到相关执行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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