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2、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3、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批准项目用海、用岛,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一、发生房产证补办纠纷如何维权
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登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应当予以补发。在此过程中,如果不动产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办不动产权证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进行处理或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其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的义务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向其同级或其上一级的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二、土地确权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受理和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