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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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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的管辖的规定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于管辖权而产生,是对民事案件审判权的一种“恒定”,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无权审理。各国法律规定管辖不尽一致,一般按三种不同的标准划分:

1 、以法律规定和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又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 、以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淮,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管辖一经确定,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当事人不能去其他起诉或应诉。

其中级别管辖是指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管辖。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各地人民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诉前财产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认为其它有管权的人民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我们的意见认为,产所在地人民和有管辖权的人民均可采取诉前财产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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