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决生效后,人民会给羁押人犯的看守所下达执行通知书。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一、收监条件
①必须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
②不具有应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况。
③必须具有人民的起诉书副本、人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二、监狱收监的流程
1.审查人民的刑事判决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的起诉书副本、人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是否齐备,记载是否有误;
2.检查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3.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
4.对收监的罪犯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
三、监外执行收监的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一)重新违法犯罪的;
(二)违反法律、行规或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四)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刑期未满的;
(五)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或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五条规定人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机关,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