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消除危急情况后,需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在生命垂危、战争或意外灾害中,无法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时,可视为危急情况。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见证人。
法律分析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没有条件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情况。
(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拓展延伸
遗嘱的法律要求与执行程序
遗嘱的法律要求与执行程序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在其形式上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一般而言,遗嘱需要以书面形式表达,由遗嘱人亲自签署,并经过证人的见证。此外,法律还规定了遗嘱的撤销、修正和废止的程序和条件。在遗嘱人去世后,执行程序将启动,包括遗嘱的认证、遗产清算和分配等。执行程序的目的是确保遗嘱的有效执行,保护遗产的合法权益,并维护遗嘱人的意愿。遗嘱的法律要求与执行程序的规定,旨在保障公正、公平和合法的遗产分配,维护社会秩序和家庭稳定。
结语
遗嘱的法律要求与执行程序,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遗嘱应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证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但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有效。遗嘱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者。执行程序旨在保护遗嘱人意愿,确保遗产合法分配。遗嘱的法律要求与执行程序维护公正、公平和家庭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