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预缴如下
(一)按照《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的,可以预征土地,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预征是按预售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核定。按照目前房地产税收,开发商需缴营业税、土地等。
(三)土地简单理解就是开发一个项目获得的利润部分,这部分利润将按一定比例缴税。预缴土地的计算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预收款/(1+11%)*土地预征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预收款/(1+5%)*土地预征率。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预征税款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税款。
最新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的,可以预征土地,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