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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是否有权罢免职工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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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没有权罢免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委派产生的,职工监事与股东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共同行使监事会职权,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职工监事不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因此股东会(股东大会)无权罢免他,

股东大会的职权如下:

1、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权;

2、选举权和罢免权;

3、对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议批准权;

4、对各种经营方案、重大事项的决议权;

5、修改公司章程等章程规定的职权。

公司股东主要承担的责任:

1、出资责任:公司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的规定,出资或交付出资,并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2、公司债务责任:公司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公司经营责任:公司股东需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具体来说,股东可以参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工作,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进行投票表决和提出建议。如果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问题,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清算责任:如果公司已经无法继续经营,需要进行清算,股东需要按照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承担清算费用和债务,并在清算后清退其股份。

综上所述,职工监事在股东大会上无法罢免,股东监事对股东大会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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