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按规定是可以的,因为即使建设完成也是没办法报验收审核的,一般施工企业会提前审查延续资质或尽快找挂靠公司,以挂靠公司名义进行验收和备案,但是前提是甲方允许。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下称“《建工合同解释一》”)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从其文义可以推断,在签订合同之时,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合同无效。然而,该条文未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之时承包人有相应资质但在合同履行中资质降级或缺失情况下的效力。
实际上,应当区分资质缺失所产生的时间段。如果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根据《建工合同解释一》的规定,应当属于无效,该种无效属于自始、当然、确定的无效。在自始无效的情况下,合同自然无需继续履行。
但是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资质到期,则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这是因为合同效力是法律评价的结果,而法律是以根据合同签订之时的具体事实作为评价基础。在合同签订之时,如承包人具备相应的资质类别和级别,则合同应当被评为有效。
法律上不存在合同效力从有效到无效的转变,在合同订立时如果效力被评价为有效,则不存在某种情形下效力变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合同生效即表明法律的评价完毕,接下来就是合同的履行。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后期资质丧失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从而认定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563条第4项“(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解除建设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