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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管辖的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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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人民可以直接受理

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均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对于这类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而不是必须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再向人民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不是诉讼的前提和必经程序。人民不应以当事人未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而拒绝受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

(二)有管辖权的人民

人民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应按照最高人民有关专利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执行,即可以作为第一审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根据实际需要,报经最高人民同意,指定的中级人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为第二审。

(三)关于地域管辖

对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在地域管辖分工上应当依据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的原则。有人认为,将本来不归属于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可以按照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这种认识显然不妥,在专利权属最终归属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根本谈不上侵权,因此,不应按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也有人认为,专利权是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将来确权后仍要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变更,因此,应当归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在地的管辖,这种认识也是不妥的。因为,这种纠纷是一种纯民事争议,最终权利归属明确之后,专利行政部门也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变更申请、依据生效的专利权属判决作出权利主体的变更,这一行为与的管辖权分配毫无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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