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高等教育阶段学生,申请贷款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贷款金额本专科生每学年12000元,研究生16000元。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5年内只还利息不还本金,毕业后第6年开始偿还本金。可在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部门申请。
(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资助对象为我省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标准按省级制定的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考入省内高校的新生开学时向学校申请,考入省外的新生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
广东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流程:
(一)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录入个人信息,提交贷款申请并导出申请表,提交助学贷款申请书。学生也可在县/区教育局打印贷款申请表。
(二)学生开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持申请表到就读高中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三)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新生)或学生证(在校生)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本人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到当地教育部门提交借款手续。生源地助学贷款需要由学生和父母或其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四)学生到校报到后,由高校出具回执信息,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落实各教育阶段国家和我省学生资助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不含义务教育阶段)、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