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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被通知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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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主审法官(普通程序的合议庭成员)需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考虑是否申请回避。开庭前一天更换法官是不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延期开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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