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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细则十(3篇)

来源:友迪情感

车辆管理制度细则十

  一、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贯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安全意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增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行车中谨慎驾驶,严禁带火上车、酒后驾车,不开“英雄车”“斗气车”确保行车安全。

  三、严格执行危险品车辆的运输、装卸和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

  四、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2、必须在托运车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5、托运末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

  五、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

  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必须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方能从事维修、改装作业。

  七、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每天检查随车携带的灭火器及防火帽、接地线、断电总闸,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

  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

  九、危险货物车辆回场后,将车辆停放到专用停车场内,严禁乱停乱放。

  十、危险货物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要在当日卸车,不准将装载危险货物运回场内或在停车场内停放。

  十一、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具有危险品货物运输的有关证件,配备齐全有效,方能运行。

  十二、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悬挂危险品标志牌、标志灯、接地线,必须安装断电总闸,方能运输。

  十三、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及防护、应急所需用具等。

  十四、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一季度进行二级维护,对罐体及其它重要部位的焊接要到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焊接和维修。

  十五、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车辆一律进行一季度上线检测一次,将合格的检测参数表报危险品办公室存档,建立健全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

  十六、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技术等级达到一级,并由技术员检验后签发合格证,方能运输。

  十七、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接受公司实行一趟一检,出场前和回场后的检查制度。

  十八、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车辆,凡是超过上级规定的使用年限(不超过7年,车辆累计行驶不超过30万公里)一律不准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申报延长使用年限,车辆达到一级技术标准的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方能再启动运输。

  十九、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车辆一律参加市技术监督部门年度的罐体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能运输。

  二十、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配备持有操作证的操作人员(驾驶员)和押运员,方能运行。严禁车辆上有操作证、押运员无本人,有人驾驶无操作证、押运证,否则,一切事故由本人和车主负责,与他人无关。

  二十一、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车辆严禁超速、超载运行。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装载运行,留有充装余量,否则,发生的一切事故由本车操作人员及车主承担一切责任。

车辆管理制度细则十

  为了使进出x小区的车辆安全、有序,特制定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请自觉遵守。

  1、小区内停车场采取购买或租用车位的方式,对进入小区内的'各种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实行全封闭式统一管理(礼宾24小时值班),请各业主(住户)先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引导下办理好车位租用手续,领取“ic卡”后,方可使用停车场。

  2、车辆进出停车场时,礼宾人员认“卡”对车,“车位卡”与车辆牌号不符合者,禁止车辆出入,所以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车位卡”并随身携带,如“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请服务中心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负责。

  3、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4、停入小区的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离车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5、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6、机动车辆在小区内禁止鸣喇叭。

  7、不准在小区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习。

  8、不准碾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9、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服务中心指定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市“交管部门拖车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10、除执行公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车辆管理制度细则十

  一、总体要求

  1、凡公司所属车辆,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投保手续。

  2、车辆保险档案、台帐,要专人保管,及时办理保险登记、投保、定损、理赔工作。

  3、按照保险分类情况,严格保险档案管理,做到准确无误、理赔及时。

  二、保险分类:

  1、消费贷款车辆保险。消费贷款车辆由汽车经销商与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和公司规定的投保项目和数额办理投保。

  2、正常车辆保险。除消费贷款车辆以外的所有车辆(包括贷款期限已到或提前还清的车辆)由安全科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统一投保手续(按照公司规定的项目投保和参加内部互助)。

  三、有关规定

  依据公司规定,所有投保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险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2、车辆损失险。按照车辆重值价格办理。

  3、车上人员责任险。

  ①驾驶员、乘务员保额不低于50万元/每人;

  ②按照公司规定,乘客意外伤害险由车站安全科统一办理。

  4、按照规定办理玻璃单独破碎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四、投保程序

  1、安全科将保险到期的车辆和测算保险数额提前三个月报表通知财务科,由财务科自保险到期前三个月开始,在兑现中分月扣除,无兑现车辆,分月单独收取。

  2、每月二十五日前由安全科将次月保险到期车辆及投保具体项目填写《车辆保险报表》上报公司,同时核对本月实际入保车辆和应交保费、保费返还等问题。投保车辆情况、收交保费、保费返还等应与公司进行书面交接。

  3、安全科、财务科,要对车辆的投保、理赔、保费返还、事故借款及公司内部互助、乘客互助等事项的交费、结算问题做好信息沟通,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4、对全年未发生事故的车辆按照公司有关制度和我公司《安全质量指标考核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保费”进行优惠和返还。

  5、安全科要将车辆投保情况、应收保费、保费返还等问题,按月进行汇总,分别报送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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