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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以交付为准还是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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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机动车,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以交付为准。虽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机动车进行了强制登记。但是,机关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是《民法典》规定的物权登记。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对于普通动产来说,物权归属采取“交付主义”,即,动产的交付意味着物权的设立或转移,但对于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需要登记公示的特殊动产来说,交付行为虽然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未经登记公示,物权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般而言,不能对抗的是第三人的物权,而非债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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