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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事制度 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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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社区党组织和社区村委会议事决策程序,根据《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一、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决定本社区经济和社区发展的重问题,对社区“三个文明”建设总负责,领导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和主义青年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

  二、凡是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三、社区级事务决策主要内容是:讨论本社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讨论通过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支出;讨论通过本社区建设规划、宅基地使用和土地征用分配方案;拟定和提出修改居民自治章程草案;讨论决定重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招标或承包方案;讨论决定社区集体资产的拍卖、承包、租赁、抵押和担保;讨论通过需要居民筹资、酬劳的方案;讨论通过优抚、救灾、救济款物分配方案等;本社区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群众利益的其他事项。

  四、社区级事务决策具体要求是: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由社区党组织受理议案,社区“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居委会将党内形成的意见提前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召集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五、社区级重大事务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委会组织实施;社区级一般工作由“两委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六、社区“两委会”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社区“两委会”联系会议,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主持。

  七、社区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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