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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4

来源:友迪情感


  一、目的

  为提高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质量,加强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监护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公司利益和劳动者身心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三、定义

  3.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属国家公布的法定职业病范畴的疾病。

  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四、职责

  4.1.安环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一管理,是公司职业病防治的主管职能部门。

  4.2.技术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及安全卫生设施规划、实施、完善以及对公司内使用的化学物品的登记、备案。

  4.3.产生职业病危害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具体管理,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的管理,负责本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负责监督本部门员工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定期培训学习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五、规定

  5.1.前期预防

  5.1.1.技术部门在规划、改造项目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得规划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5.1.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技术部门在规划主体工程时应同时考虑作业场所与职业病危害相应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紧急救援设施,使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做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技术部门及时协调有关单位更改设计或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5.1.3.建设项目中,涉及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技术部门应向供应商索要设备的中文说明书并要求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同时将相关信息交使用部门存档备案。

  5.1.4.技术部门在选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时,应向供应商索取材料的中文说明书,交使用部门存档备案。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防护等内容。

  5.2.劳动过程管理和防护

  5.2.1.职业病危害作业点识别和确定

  5.2.1.1.安环部负责组织涉及职业危害的部门、技术部门共同对职业危害作业点进行识别,并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区域清单。识别应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GBZ2.2-20xx《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等国家职业危害接触标准和现场检测结果,并参考职业病危害预控评报告。

  5.2.2.职业病危害作业点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

  5.2.2.1.安环部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点定期检测,负责每年年初制定检测计划,计划应包括检测点、检测项目、频次等,并负责按照检测计划组织实施检测。检测需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频次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次数,对超标点可增加检测的频次。

  5.2.3.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管理

  5.2.3.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相关作业文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中应包括现场防护措施。

  5.2.3.2.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场所,所在部门应根据公司各综合、专项预案规定,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5.2.3.3.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安环部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5.2.3.4.产生职业病危害车间应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对包括通风、除尘、防毒等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设备维修或管理部门处置。

  5.2.3.5.产生职业病危害车间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并做好该区域报警装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以及其他职业卫生健康装置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5.2.4.安环部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点档案。

  5.2.5.产生职业病危害车间应对本车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定期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并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

  5.3.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监护

  5.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根据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GBZ188-20xx《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确定各类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并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本人。

  5.3.2.各车间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禁忌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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