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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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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机关工作人员的病假规定:工作人员请病假不超过两个月的,发给原工资;如果超过两个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则工资照发。

法律客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第一条 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第二条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第三条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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