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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管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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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请销假制度,要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严肃请销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工作人员请假需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工作人员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需通过电话直接向审批人说明情况,由审批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请假人须在假期期满的次日内向审批人当面销假或电话销假,审批程序:

(一)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主,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打电话请假,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二)单位主要领导请假,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同时要将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的外出请假审签手续送秘书处报主要领导阅知。单位领导班子副职请假,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向组织部和纪委请示,并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三)科级干部病、事假在3天及以内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天及以上,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报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一般工作人员病、事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天以上的由分管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在此之外需要延假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

(五)单位干部职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责任追究

(一)工作人员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工作人员无故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给予辞退处理。

(三)对于长期请病假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四)请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到六个月的工作人员,年度不进行考核,超过六个月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五)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报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除按照旷工有关规定处理外,报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并扣除请假期间的全额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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