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诉讼离婚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判离婚。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又未能向提供据相关证据来证实,可能再次不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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