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___同志未婚情况的证明___,性别,19__年_月_日出生,为我村第_村民小组村民。于____年_月_日,于___学校毕业,现与其父母上一起生活(或生活),至今沿未 结婚 。 特此证明 __市__县__村民委员会 ____年_月_日(此处加盖村委会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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