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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